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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 “鲁国之法”与“赈灾捐款” “鲁国之法,鲁人有赎人臣妾于诸侯,皆受金于府。子贡赎人而不受金。孔子闻而恶之,曰:“赐失之矣!夫圣人举事,可以移风易俗,而教道可施于百姓,非独适己之行也。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受金则为不廉,何以相赎乎?自今以后,不复赎人于诸侯矣!”
——摘自冯梦龙著《智囊》 上面那段话,翻译成白话文,大致意思是这样的:话说鲁国有一条法律,能从其他国家把作为奴隶使唤的鲁国公民赎回来的话,国家会给他报销。孔子的弟子子贡,是个大土豪。有一回他赎了人回来,却拒绝接受报销。孔夫子责怪子贡说“丫太shability了”,并且放出话来,从今之后,再也没有人去赎回鲁国的奴隶鸟... 子贡做了一件大好事,按理来说应该被树为道德典范,评个“鲁国十大杰出青年”没一点儿问题。可孔夫子为何反而要责骂他,反而斥其伤天害理?鲁国法律的初衷,不过希望人们能够在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并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得到国家给他的补偿。这个行善的人不仅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能够因为他的“大义”而得到大家的褒赞。长此以往,风气使然,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而孔夫子认为,子贡的错误在于把原本人人都能达到的道德标准拔高到了大多数人难以企及的高度。(按古代的话来说就是“利”和“义”之间产生了对撞) 如果鲁国君主将子贡的行为树为榜样——大肆的通报、公示,甚至去搞搞TOP10,会有什么后果?一、社会表面的道德标准提高了,人人都表态向子贡学习;二、道德水准的实际状况其实滑坡了,因为头顶已经高悬了子贡这样的道德高标,谁若赎回同胞后再去领取国家的赎金就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然而又有几个人有足够的财力可以保证损失这笔赎金不至于影响自己的生活呢?
回到我们的赈灾捐款,难道现在不就是这样一样的情况吗?很多企业捐款的初衷非常的单纯,尤其以第一批捐款的企业/国家为甚——他们只是想对灾区送去自己的微薄之力。毫无疑问,捐款的都是好样的!可是,作为最为重要的舆论媒体,他们又做了些什么事呢?大多数舆论媒体在报道灾区情况的同时,也把各企业各名人各国家的捐款数额悉数列在显著位置,再搞个什么TOP10/100或是捐款之星之类的排行榜——末了,再在排行榜下面添加一个留言板,一副唯恐天下不乱的样子! 大力倡导捐款的这段日子,恐怕各大企业当家的,大小明星红人和各国大使/外交人员都还在为到底捐多少钱合适还伤透脑筋,恐怕痛苦程度不会亚于某些灾区难民。他们不仅要和同行比数量,还要担心捐款后被百姓的舆论所比较。弄不好就落下个“不厚道”的名声,以后再想摘掉这顶帽子,就难咯! 举个例子,就拿姚明吧?灾情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通过国内经济人团队,向灾区捐出50W人民币,这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额了,我天朝不少百姓一辈子都不一定能达到如此收入。却被人翻出在其在美国“卡特琳娜”飓风时慷慨捐款百来万美刀...不少粪青马上就开始发帖子大骂姚明不素中国人之类...此举真的合适吗?恐怕这样的举动不仅要深深刺伤姚明本人,更会让其他的“姚明们”面对捐款望而却步! 扯了这么多...其实都是废话。其实我的思想很简单,捐助者皆义民也。上市公司要对他的股民负责,国家要为他的纳税人负责,个人要为他的生活负责。无论捐款的数额是多是少,无论捐款的初衷是真心救灾还是企业/个人宣传,这些举动都临架“大义”之上。而我们作为理智的公民,我们有责任把捐款的“义”与“利”错开,不把任何一个企业/个人/国家捧成子贡,也不把任何一个企业/个人/国家摔成子贡之下。赈灾箱前人人平等,捐款排行榜不等于社会责任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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